[案情简介]
去年8月1日晚上10点,任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329国道樟树路段,撞倒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李某倒地受伤,被巡逻的交警送往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系无证、醉酒后驾车,驾车过程又疏忽大意,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任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支付李某2000元后,便下落不明。但其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李某在治疗终结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自己的医疗、误工等费用合计5.7万元损失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任某系醉酒、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仅对李某被实施抢救的医疗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李某的其他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慈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5.7万元损失。
[法官说法]
在醉酒或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仅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种情形下,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才可不予赔偿。
从交强险立法的精神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利,如以醉酒、无证为由拒绝向受害人理赔,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相悖。
因此,即使存在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理赔后,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宁波日报记者王 蓓 杨群芳
[相关法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