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个受伤倒地,一个急着救人,双方都忘了报警,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责任无法认定。那造成的损失该怎么赔呢?日前,余姚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小郭今年21岁,从安徽舒城来余姚打工。去年6月16日早上7点多,小郭和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到工厂去上班,可就在她路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和骑电动车的朱某撞在了一起。
“我受伤比较重,当时一下子人就懵了,只知道右腿很痛,当时也不知道该怎么办。”随后,小郭很快被送到了余姚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被告朱某则称,事故发生后,自己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救人,赶紧送小郭去了医院,压根儿没想到要立刻报警。
等到双方缓过神来,想起要报警的时候,却为时已晚。由于当时正值早高峰,十字路口人流量较大,事故现场遭到了破坏,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最终不予受理。
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小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除了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外,还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而朱某则辩称,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并没有责任,即便要承担责任,也只是部分,而非全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电动车路过十字路口时没有注意安全,造成原告受伤,相对于骑自行车的原告,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小郭骑自行车未注意安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判定,朱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损失,共计4万余元,而郭某则自行承担30%。
单玉紫枫 祝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