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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伤,车能动”交通事故须“快撤快处”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26 07:20:48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笔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修改后的《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今起实施,新《实施办法》规定,只要发生“人未伤,车能动”的物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固定证据后都要快速撤离现场,并尽量走快速程序,协商处理,交警、理赔员一般不现场处理、定损。

  据了解,从今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高新区城区道路上,只要是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人未伤,车能动”的交通事故,都要快速撤离快速处理。处理程序为:首先用手机照相等方式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或采取其他方式设置标记固定现场证据,然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各自查验对方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没有问题后填写《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并约定在24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就近或者双方约定的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如果一定要报警处理,交警在确认适用简易程序后,将会电话通知或者短信告知报警人撤离现场,到理赔中心处理。如果现场有交警或协警,他们也仅在《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上填写自己的名字,对这起事故进行见证,不具体处理事故。

  新《实施办法》规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强制撤离,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扣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将处200元罚款;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将予以治安处罚。

  如果有人借新《实施办法》的实施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有关部门将把案件所涉及的个人、单位记录到“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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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简易快速处理的几种情形

  交警部门提醒,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宁波日报记者 崔小明 通讯员 陆明光 周瑾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