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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有4个方面变化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5-26 07:37:25

  市公安局和保监局今天联合发布通告,今天起,只要是“人未伤,车能动”的交通事故,应在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处理。

  什么是物损交通事故

  根据市公安局和保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撤离通告”规定,物损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即以“人未伤,车能动”为条件,不是以车辆损失的损害后果为条件。

  根据规定,只要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城区道路上发生的“人未伤,车能动”物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应按规定进行快速处理快速撤离(以下简称“快处快撤”)。其他县(市)区城区道路物损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与以往相比,新规定不再限定此类事故的物损在2000元以下。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民警、协警和其他过往交通参与者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否超过2000元,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人们判断和把握,容易在现场引起争议,不利于快处快撤,而“人未伤,车能动”的规定,不管损失多少,当事人、民警、协警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都能较快识别判断,这样可以提高快处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

  新规定有哪些变化

  新规定与以往相比,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了快速处理事故的范围,不再限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否超过2000元。根据新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是“人未伤,车能动”的事故,都应当先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处理。

  二、增加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未构成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含非机动车损失轻微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损害赔偿在300元(含)以下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能当场履行的,交通民警可以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三、增加了物损交通事故责任设定规则,便于当事人操作。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并撤离现场后,只要分别填写《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真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形即可(除了六种特定情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外,其他事故情况,均视为同等责任),比原来要求当事人自行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要简便许多,《见证卡》不但携带方便,而且填写便捷易懂。

  四、取消了当事人占用道路资源等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前来查勘定损的规定。新办法规定,符合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统一到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手续。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陆明光 周瑾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