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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情形不适用简易快速处理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5-26 07:37:25

  市公安局和保监局今天联合发布通告,今天起,只要是“人未伤,车能动”的交通事故,应在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处理。

  六类情形,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根据规定,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四)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六)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如果是属于上述第(一)至(四)种事故情形的,当事人报警后,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陆明光 周瑾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