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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失窃,停车场管理者应否承担责任?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29 08:14:52

庄 豪 绘

  [关键词]证据意识

  [案情]今年44岁的江某从事货物运输,平时将货车停放在奉化市某停车场内,停车场每月向江某收取110元费用。但这个停车场并不正规,没有大门,也没有安装摄像头。

  葛某、林某负责对停车场进行临时性管理,每天下午4点下班,晚上不值班。

  去年11月3日早上,江某来到停车场时,发现自己的货车已不翼而飞。据江某称,他是在事发那天凌晨将货车停在那里的。

  三天后,江某接到一个电话,说他的车停在江北区某停车场附近,江某和办案民警赶到那里,发现货车的6个轮子已被人盗走。江某只好重新花钱买了轮子,加上修理费一共花费7334元。由于车辆丢失,还造成了江某误工损失约2000元。

  江某认为自己向停车场交付了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车辆保管合同,停车场有义务对他的车辆进行安全保管,如今他的车在停车场内丢失,停车场看管人葛某和林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江某将两人告上法庭。

  [说法]奉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江某认为他与被告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保管物要交付给保管人。此案庭审中,两被告不认可原告在停车场内停车行为等同于两被告为原告保管车辆的行为,也就是说,葛某和林某并无保管江某车辆的意思表示。江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日凌晨已将货车明确交付给两被告管理。

  由于双方均承认该停车场晚上没有值班管理人员也无摄像头等事实,所以货车是否在事发当日凌晨停放到两被告管理的停车场内,无法确定。而该车辆是如何丢失的,江某也没能充分举证证明。综合各方面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今,发生在汽车停车场的纠纷逐渐增多,车主在日常停车过程中,要养成索取车辆保管凭证的习惯并保管好。在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采用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借保管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卡等相关证件来证明双方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有偿等事实。发现车辆被盗后,应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及时请求公安机关到被盗现场侦查并出示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受害人知道车辆被盗时起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受害人仍不诉讼,即丧失讼诉权。因此,车辆被盗后车主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汪美芬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