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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安全警示:家用“螺丝瓶”该下岗了
稿源: 余姚日报  | 2010-05-29 11:25:19

  你家的煤气瓶是“螺丝瓶”吗?如果是的话,将要进行报废处理,不能再使用了。昨日,市质监局发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警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对使用期限已满的、护罩用螺丝连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简称“螺丝瓶”)实施报废处理,报废工作将于2011年9月30日前结束。质监部门建议市民尽早停止使用该类钢瓶,并将其交到煤气充装站作报废处理。

  据了解,目前我市居民使用的煤气瓶有两种,一种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生产、护罩与瓶体用螺丝连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简称“螺丝瓶”,全市总量约26万只,占我市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总数的65%;另一种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护罩与瓶体经电焊连接的“焊接液化石油气钢瓶”,简称“焊接瓶”。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为15年,到期后必须作报废处理。也就是说,到2011年9月30日,我市在用的“螺丝瓶”都将达到15年的使用期限,不得继续使用。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超过使用期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很可能会出现瓶壁腐蚀、阀门密封性减弱等问题,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市质监局从2010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对“螺丝瓶”进行安全检验。

  质监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螺丝瓶”瓶体上会有检验合格期限,如果家里的“螺丝瓶”检验周期已到,不得再充装使用,要强制报废。还在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继续使用至期满。市民可直接将“螺丝瓶”交给就近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或上门提供充气服务的代充点工作人员,由他们转交钢瓶检验单位实施报废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私自翻新后继续充装使用,不得将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非法转移至外地继续使用。一经发现,质监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实施报废处理的“螺丝瓶”将按照市场废铜(铁)的价格计算折旧费。以一只可充装15千克液化石油气的“螺丝瓶”为例,其瓶体铁的重量约为15千克,阀门黄铜的重量约为0.25千克,按目前废铁每千克2.5元、废黄铜每千克33元的市场价计算,再扣除实施报废处理的相关费用,每只“螺丝瓶”的折旧残值在35-40元左右。市民在换新瓶时可抵扣。

  质监部门同时提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民在用的15千克及以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前三次的定检周期为4年一次,第四次为3年,达到15年的使用期限后,必须由检验机构作报废处理。定期检验主要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定,比如阀门密封性、壁厚及其腐蚀度、瓶体气密性等。 (胡建东 姚柳杰)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