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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邻居”同意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5-30 07:40:31

  新华社杭州5月29日电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根据规定,如果房东将住宅出租作为商用的话,需得到“邻居”的同意。

  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须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而且,申请房屋用途临时变更的,须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据了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