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宁波新规:领导干部需通过法律考核方可任命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6-01 07:37:44

  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今起正式施行,这项新条例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提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

  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从我市情况来看,许多地区已连续多年实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开展人大对拟任命领导干部考法工作。实践证明,考试考察是检验和提高公职人员学法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督促其学法的一种手段。

  《条例》规定,“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晋升、奖惩的条件之一;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提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

  东南商报记者 张 昊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