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科教·卫生
宁波民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进一步规范调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6-02 07:35:10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物价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和省物价、教育等部门通知,我市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收费行为将进一步被规范,民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取也将作调整。

  据了解,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学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住宿费的最高标准和下浮的规定。学校在规定幅度内,根据生均教育成本等情况和宿舍住宿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调整后,根据培养成本和办学层次,我市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基准学费标准每学年从8500元到18500元不等。

  在基准学费标准上,学校每学年可在1500元以内上下浮动。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中的专科专业分类按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或民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的分类执行;收费标准按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审核备案的学费标准仍可按省物价局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民办高校的住宿费用也有调整,住宿费按人均住宿面积每学年从800元至1500元不等。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学校可以下浮。收取住宿费后,学校(含提供学生住宿服务的社会机构)应免费提供每人每天1瓶开水(已免费提供纯净水等的除外)。实行一室一表水电管理的学生宿舍,学生可免费使用每人每月3吨水和3度电,超过额度部分学校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按实收费;未实行一室一表管理的,不得向学生另外收取水费、电费。

  为保持收费标准的稳定性,各校调整学费标准后两年内不得提高。已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高校,其生均住宿收入(收费+补助)达到本通知标准的,住宿费暂不调整;独立学院与母体院校尚未分离的,执行母体院校同一住宿费政策。

  据了解,此次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10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按照规范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东南商报记者 孙美星 通讯员 张美丹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