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女孩小静(化名)成年后才知道,她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产,在她17岁那年已被父母办了抵押登记。
为此,她将办理抵押登记的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抵押登记。但昨天下午,海曙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静的诉讼请求。
女儿未成年房产“被抵押”
在小静还未成年时,家中有一套住房产权就登记在她和母亲的名下。
去年7月,刚刚成年的小静突然被卷入父母的一场借款官司,原因是:2年前,她母亲用她们共有的那套房子作为抵押曾向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贷了55万元,一直未还清。如果还不清钱,银行可以就她们母女共有的住房优先受偿。
但小静的母亲却说:“当初我确实是向银行申请过抵押贷款,但从来没有拿到过这55万元钱,所以我以为贷款没有批下来。”
借款人却不知钱借给了谁
小静说,作为房产共有人,她根本不知道房产被抵押的事,也从未办理过相关手续。
房产管理局称,2008年6月26日,是小静的父亲拿着小静母女俩的授权委托书、抵押登记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去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的。因为合法有据,他们才同意登记,并向工商银行核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工商银行也称,借款担保合同上有小静和她父母3人的签名,说明是房屋共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拿到他项权证后,他们就向合同上的借款人小静母亲放了贷。至于钱在哪里,这是小静父母之间的事。
但小静的母亲坚持称,她从没有拿到过贷款,而且目前她和小静的父亲已经离了婚。
法院判决抵押有效不予撤销
去年10月,小静将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涉及到小静母亲和工商银行的利益,两方被法庭列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但作为事件的关键人物——小静的父亲没有出庭。
昨天下午,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静当时是未成年人,但她的父母都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对外有权处分该房屋。现在小静觉得抵押登记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父母追索,据此判决驳回了小静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李义山
-延伸阅读
抵押未成年人房产须有存款保证
不过案后,法官告诉记者,如果事情发生在2008年7月1日以后,估计这份抵押登记就办不出来了。
因为2008年7月1日,国家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该《办法》规定,父母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必须出具是为未成年儿女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实践中,房产局在办理未成年人房产处置的案件中,标准把握得更严了,比如,抵押孩子的房子必须提供相应数额的存款保证,转移孩子名下的房产须以孩子名义另购一套住房,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受伤害。
东南商报记者 胡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