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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新规定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6-03 07:12:00

  
    ☆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一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从第二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产权属建设单位的车库、车位,在没有出售前应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交付前,应当一次性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下午,市长毛光烈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运作、物业管理相关经费交纳等一系列制度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物业管理,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实际操作,我市制订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市、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职能的划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并对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物业管理相关经费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等八个方面进行规范。

  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中,有许多新规定。比如,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财务公布制度,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一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从第二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产权属建设单位的车库、车位,在没有出售前应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出租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年,不得以长期出租、高额收取租金为由,影响正常出租;住宅要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千分之四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实测的地上建筑面积的0.3元/平方米的比例(最低不少于1万元)在物业交付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交付前,应当一次性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住宅小区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会议还听取了第十二届浙洽会第九届消博会及中国开放论坛筹备、关于增补推荐第六批省级文保单位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研究了市政府6月份重点工作。

    宁波日报记者 邓少华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