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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须每年公布经费收支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6-03 07:22:08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获悉,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根据《实施意见》,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财务公布制度,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业主未入住的空关房的物业服务费,在交付满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80%比例交纳;物业产权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应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作出约定;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车库、车位,在没有出售前应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定进行权属登记,产权为全体业主共有。

  《实施意见》还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费标准、方式、使用和管理办法做了统一规定。

    东南商报记者 张昊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