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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旺佳”停业续:供货商起诉昨增至20例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6-04 10:53:17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记者从海曙法院获悉,又有6名供货商到法院起诉货款纠纷,截至昨天下午4点半,起诉“鼎旺佳”的供货商增至20名,涉案金额为近100万元。目前尚无持消费卡的“鼎旺佳”会员起诉。

  综合各家媒体调查的信息,“鼎旺佳”老板陆某名下有15套已抵押的房产,据传可能还有若干辆轿车,但陆某以及“鼎旺佳”涉及的债务却包括:多名员工工资、数目不详的银行和个人借款(有抵押)、近100万元的供应商货款以及90万元的会员卡充值金额,同时他还涉嫌一宗金额700万以上的合同诈骗案。

  这些债权人可以按照什么样的顺序受偿,或者说,在鼎旺佳办过会员卡的众多消费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拿回自己多少的预付款,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觉得一个大致的处理顺序可能是这样的:

  如果陆某的犯罪事实成立,首先司法机关要进行刑事追赃,追回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

  其次,案件审理结束后,对同一执行人同时执行民事债权、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排在第一受偿顺序的是职工工资和社保等费用,第二顺序的是企业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才是债权。债权中又分为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像陆某的数目不详的银行和个人借款都是以他的15套房产为抵押,属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比普通债权要优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的,应当按照比例分配。

  不过因为鼎旺佳停业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分配方案应该在司法部门对相关事实查清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东南商报记者 胡 珊 通讯员 李义山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