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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轻罪记录可消灭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6-05 08:28:31

  中国宁波网讯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不留案底”;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经矫正仍然无效的未成年人,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特殊教育;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举报等工作。从6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这部新修订的《条例》施行后,我市的未成年人将获得更多保护。

  1990年,浙江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隔20年,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监护人、教育机构的责任更加严格具体,精神保护被重点提出,从原来的重视思想和身体素质的提高,变成了现在的注意身体和心理素质的培养和保护。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共同努力为下一代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不鼓励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

  《条例》比较引人关注的是校园安全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

  《条例》同时强调,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规定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消灭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制度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多具有偶然性,往往是一念之差或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但一旦触犯法律犯罪获刑,将成为其一生抹不去的污点,在未来求学、就业等方面将遭遇不平等的待遇。新《条例》在未成年人特殊群体保护上,具有创新精神,其中“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有利于那些具有悔过自新之心的学生回到正确的道路。

  新《条例》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这一规定提出了对于违法和轻罪的未成年人,可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这是新条例的一大突破。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说得通俗点,就是“不留案底”,是指司法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被宣告有罪或刑事处罚后,“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一旦条件成熟即可消灭的一项制度。

  将增加专门学校的数量

  专门学校通常是指工读学校,目前,全国有80余所,浙江仅有杭州一所,只接收杭州地区的学生。

  《条例》第5章第48条规定: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

  第50条还指出,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强调家庭教育不可替代性

  新修订的《条例》中,特别强调了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突出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教育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专家指出,父母需要经常跟孩子交流,否则孩子缺乏亲子依恋情感,长大会缺乏幸福感、安全感。

  随着社会发展,家庭教育越来越重要,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阵地。中国目前是一个转型社会,进入信息化的社会,儿童成长的环境更复杂了,接收的信息更丰富;社会出现了人口大迁移,农民工进城,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问题,是对家庭教育的重大挑战。

  在新《条例》的第11条中,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的6种行为。如“不得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等行为”。

  创造校园周边良好的环境

  学校周边禁止开设游戏房、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新《条例》第37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具体场所及周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对孩子的教育,不仅仅是家长与学校责任,应当尽量减少社会上不良风气和思潮对孩子的误导和诱惑,齐心协力给下一代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第24条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周边安静、清洁、文明、安全的环境。新《条例》的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学校周围环境的监管、治理力度,给予执法部门明确的法律依据。

  辱骂学生也违法

  “笨得像猪”、“蠢死了”……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曾是许多孩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新条例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新《条例》第2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关爱。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孩子稚嫩的心灵产生很大影响,对教师做这样的规定,不仅是职业要求使然,如今更加上了一份法律的约束力,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从有形伤害的保护提升到无形创伤的保护的重大进步。

(东南商报记者苏善生)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