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去年10月,崔先生在宁波第一汽车市场试驾新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家属以汽车经销商提供不合格的试驾车,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将经销商告上法庭(东南商报3月25日曾作报道)。近日,江北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需赔偿16万余元。
去年10月,崔先生在宁波第一汽车市场试驾一辆富迪小型越野车。试驾过程中,缺乏驾驶经验的他撞了2辆面包车后,又撞向旁边的3人,导致1人死亡。死者杜小姐,21岁,黑龙江人,是家中独女。
事后,崔先生赔偿40万元的损失。但杜小姐的父母觉得经销商将没有投保的车辆,作为试乘试驾车提供给崔先生,也没有提供安全的试驾场地,更没有对崔先生尽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向江北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赔偿19万余元。
昨天江北法院一审判决此案。法官的理由是:经销商在明知新车未经登记及投保的情况下,允许崔先生在不能确保相对行驶安全的停车场地内进行试驾,而且在事故发生时,经销商的工作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经销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与崔先生的过错相比,经销商过错较轻,应承担30%的责任,即16万余元。(东南商报通讯员 罗小米 记者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