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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遇车祸先救人 保险公司不愿全额赔偿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6-13 13:15:39

  中国宁波网讯 在路上开车撞伤一行人,宁海的童雪霞女士马上报了警,之后见行人伤势严重,当时又很难找到其他车辆,就自己开车先送伤者去医院。事后,保险公司却以她没有保护好现场这一理由,最多只愿意赔偿80%的保险额。面对这一结果,童女士很是不解。6月11日,经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协调,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把赔偿比例提高到95%。

  为先救人面临损失

  事故发生在今年4月3日,那天童女士开车去宁海县桑洲镇老家扫墓,一不小心,右侧车头撞上了路边行人。“事发现场为村级公路,车辆稀少,伤者又流了一地的血。”来不及多想,童女士开车把伤者送到了桑洲镇卫生院,后又通过120急救车转送至宁海第一医院抢救。

  事后,经宁海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行人无过错,童女士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伤者经抢救后离开了人世,童女士为此需赔偿死者家属共计50余万元,其中商业险27万元。但保险公司的回答是,由于童女士未保护好现场,他们最多只能赔偿商业险的80%。

  未保护现场甚至可拒赔

  “叫车主自己承担20%已算是好的,按规定车辆出险后未经处理驶离事故现场的,一般按同等责任论处,甚至可拒赔。”华安保险宁海营销服务部的王经理告诉记者。王经理解释说,商业险一般是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就本案而言,童女士先开车救人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也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包括做好标记等。如未能及时保护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处理时,就可能加重肇事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从而出具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事故认定书。

  相关提醒

  救人时不要忘记保护现场

  “车祸后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这还真是个难题。”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徐培红告诉记者,该协会调解委员会也是头一次碰到类似的纠纷。

  那法律对此是如何界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宁波交通事故律师网的成忠律师表示,本案中,只有当童女士的救人行为,确实造成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现场,并影响到责任认定时,保险部门少赔的理由才成立。

  交警部门提醒说,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救人时要不忘保护现场,尽量不移动现场车辆、物品,阻止围观者进入现场,保护路面痕迹、散落物等;确需移动车辆应做好标记。交警部门同时强调,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如当事人因保护现场而坐视伤者不管或放弃抢救,以致伤者伤情因延误治疗而加重,当事人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宁波晚报记者 王霞开)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