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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应该体现出劳动者“劳有所值”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6-14 08:59:08

  自今年10月1日,富士康集团深圳地区各厂区将再度上调标准薪资,经考核合格的作业员及线组长的标准薪资上调为每月2000元。这将是今年以来富士康第二次大幅度提高基层员工薪酬水平,加薪幅度达到66%。上一次整体薪资上调是今年6月1日,基层员工上调薪资30%以上(6月8日《宁波日报》)。

  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工资水平应取决于劳动的实际生产力,劳动者有了“劳有所值”的期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已经不满足于第一代农民工的拼搏状态:收入较低,吃得苦、挨得饿、抵得冷,他们有了更多的利益诉求。此前,深圳富士康员工的底薪被压得很低,用员工超时、超量、超强度的劳动追求利润,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被誉为“阐述工资分配大师”的经济学家李嘉图曾对工资下过这样的定义:“工资是仅可满足人类生存的要求的收入——不是生与死之间的界线,而是人类认为值得活下去的主观收入水平。”这个定义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工资定律”。工资是一种“主观收入水平”,我的理解是工资要“让劳动者觉得值”:工资要满足人类生存的要求,不能仅是“有个饭碗、满足温饱”,因为生存要求是多方面的;工资要体现“劳有所值”,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防止“利润侵占工资现象”;工资要体现公平合理,一个人对收入是否满意,不能只看其绝对值(与自己比收入在增加),还要看其相对值(与他人比差距在扩大),社会上“干多挣少”与“干少挣多”现象存在,即使他工资有所增加,也会不满。总之,工资要体现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当然,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仅可满足”,要把握好这个“度”,工资水平要考虑企业运行成本,做大了的“蛋糕”也不能都分完,一部分要投入再生产,才能把“蛋糕”进一步做大。

  前些时间《宁波日报》报道,我市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取代标准工资,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发现,2006年以来,有16.4%的被调查职工未增长过工资,9.8%的职工工资收入甚至减少了。最低工资线仅是劳动报酬的底线,不是标准工资。因为有了最低工资线的设置,一些农民工不管做什么工种,工资总是贴近“最低”。设置最低工资线,是对普通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有些企业家当作标准工资使用,恐怕不能简单地以“认识和理解的误区”作解释,而是钻法律空子。这无疑是一种短视行为。压低工人工资,或许为企业节省了一些人力资本,但因此失去了职工的信任,付出的成本将会更大。企业在给职工开工资时,应扭转“干多挣少”,体现“劳有所值”。 范昉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