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感没患精神病,却从邻居手中收到一份“裸信”形式的检查通知,奉化的王老汉一怒之下将发通知的卫生站和指令单位告上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前日记者获悉,法院作出不构成名誉侵权的判决。
原告:名誉受到了极大伤害
王某今年60岁,这些年一直独自生活,至今未婚。
前年12月的一天下午,王某从隔壁邻居手中接到一张公开的通知,要求他于次日去社区卫生服务站做精神病康复治疗的检查。
王某自称从未患过什么精神病,卫生站无中生有,以公开的形式将通知由他人代为转交,导致他人对其患病产生怀疑,并对他至今未婚的原因也产生错觉。
“那我以后更加不好成家了。”王某异常气愤。
因为觉得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去年12月21日,王某将社区卫生站及其上级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在他所住小区公示认错道歉书,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找不到人才托邻居转交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他们是根据上级规定,对全市11个镇(街道)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进行调查与确认。
2008年3月4日,在社区办公室完成了对原告的初步诊断。同年12月18日,被告因贯彻执行《奉化市精神病人治疗经费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以“对患者的门诊康复治疗经费给予补助,由市专家组来确定是否需要服药,并出具相应的证明”,给原告发出一张通知。因多次在住所寻找不到原告,只得将通知委托邻居代为转送。
两被告都认为,他们发通知的行为并没有恶意,也未造成原告精神方面的严重后果,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属正常职务行为不构成侵权
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开展正常的工作,是本着对原告身心健康负责,并无恶意,且通知的内容并不属最高人民法院所列工作人员擅自公开病情的规范。
两被告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也没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原告,致损害原告名誉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拿到判决书后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南商报通讯员 汪美芬 记者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