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下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城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400元调整为440元。
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人),月补差额增发4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人均月补差额增发2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44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市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所在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实施。
同时,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的条件也有调整。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收入低于520元调整为月人均收入低于572元。
市城区农村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标准,则按照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的原则,由所在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实施。
东南商报记者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