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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6-25 13:12:15

  中国宁波网讯  一些旅游景区向游客强卖联票、套票,或诱骗、误导游客,已不是什么新闻了,不过,前天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拟从立法上对这些行为喊停。

  旅游景区亟待立“家规”

  “可以说旅游景区成了我市旅游产业体系的薄弱环节和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点,而目前国家和省、市在旅游景区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市旅游局局长励永惠称。

  据介绍,目前我市有各类旅游景区(点)114个,2009年全市各类旅游景区共接待游客3400余万人次,景区门票收入5.3亿元。

  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也不少,如旅游景区建设未按规划执行等现象突出,有的超过游客接待承载能力经营,旅游景区活动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不到位等。

  服务设施须配备完善

  该草案提出,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旅游功能,根据游客接待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供电、游客中心、停车场、环境卫生、通讯、医疗、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游览标识、引导系统,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急救电话。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应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景区强售联票套票

  该草案提出,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规定的游客容量范围内接待旅游者。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旅游者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禁止旅游景区内的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费用与门票捆绑销售。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门票优惠。倡导旅游景区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

  聘用“黑导”经营最高可罚1万元

  该草案提出,旅游景区内各类从业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旅游景区经营者聘用或者默许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购物条款有待增加

  该草案尽管提到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诱骗、纠缠、胁迫或误导。但没有明确提到游客们普遍关注的“旅行社或导游带旅游团到行程安排中指定的商店购物”存在拿回扣行为该如何处罚。

  会上有代表建议,应该增加条款,防止导游私下找购物点、住宿点、餐饮点拿回扣。并明确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宁波晚报记者 蔡铁锋 实习生 陈胜男)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