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受捐人可起诉赠予单位
宁波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公益募捐,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加以规范。而对民间自发的募捐行为,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而民间募捐因为不具备严密的管理制度,随意性又强,且没有或缺乏监督,结果不可避免地造成多头募捐、重复募捐以及骗捐等情况,募捐款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情况,有关的受捐人可以根椐有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强认为,主办活动的单位既然承认是慈善晚宴,说明这场活动是纯公益性的,而不是消费晚宴,所以不应该向受捐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既然申明捐助所得用来修建贵州贫困山区的学校,双方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主办方就应该把这笔钱无偿地交给受捐方。从法律上来讲,主办方对这笔善款只有保管权,而没有支配权。如果他们拒绝将钱交给受捐方,受捐方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讨回善款。
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借助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项目来达到宣传自身企业的目的,在捐款现场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既伤害了灾区孩子幼小的心灵,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赠予人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否则受捐人可以起诉赠予单位,要求其履行赠予承诺。(宁波晚报记者 边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