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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无盖窨井伤人 业主告物业和施工单位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6-29 07:29:33

  中国宁波网讯 小区里地面局部施工,窨井盖遭挪移却未设置警示标志,住户不慎跌入窨井造成十级伤残,此责任该由谁承担?是施工单位还是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公司?昨日记者获悉,在奉化法院调解下,住户共获偿6万余元。

  2008年5月30日中午,奉化阳光茗都小区,居住在女儿家的兰女士从地下车库准备上楼,岂料一脚踩空,跌入了过道上一个1.5米深的窨井里,被摔成十级伤残。

  发生事故的地点正好在小区地下车库通往地面的过道,上面有道门槛,平日里不方便通行。为此,作为小区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沈某,事发那天叫公司的维修工袁某把门槛凿掉,用水泥浇平以方便通行。在施工过程中,袁某将一旁的窨井盖挪移,而中午吃饭离开后忘了将窨井盖盖上,导致兰女士一不留神被摔伤。

  事故发生以后,兰女士在女儿的陪同下找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项,但多次协调无果。今年1月5日,兰女士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在首次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当天在现场施工的是其他施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致他人损害的,理应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起事故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次庭审,法院依法追加了施工单位作为本案的被告。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由施工单位扣除已支付的21800元医疗费外,另行再赔偿兰女士3.5万元,而物业公司也表示同意支付兰女士1万元作为补偿。

      通讯员 汪美芬 东南商报记者 胡 珊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