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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明起实 施强制性燃料消耗量标准
稿源: 慈溪日报  | 2010-06-30 11:33:41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鲁企望 实习生 岑弘婕 通讯员 胡敏敏)记者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获悉,明天起,我市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配发《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业油品消耗量约占全社会消耗总量的33%,是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油品消费行业,也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强制性燃料消耗标准是我国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部到2015年和2020年《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对营运货车和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能耗下降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实现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必须立足源头,从控制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入手,限制高能耗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并实行了分步走的举措:第一步,交通运输部2009年6月26日颁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车辆检测机构开始受理车辆生产企业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进入4个月的过渡期。期间,《车型表》不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核查条件。第二步,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宁波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宁波市从明天起开始实施此项工作。

  为此,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车主,购买运营车辆前(含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转籍营运车辆)必须先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c.gov.cn)或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http:atestsc.mot.gov.cn/pub/indes.html)查询所购置拟营运的车辆车型是否在《过渡期车型表》或《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范围,而在2011年2月28日后,则只能查询所购置拟营运的车辆车型是否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范围。具体请电话咨询96520或63821850、63821882。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