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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了新调整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2010-07-09 10:27:43

  宁海新闻网讯 (记者水玲玲) “四百多元药费,往常自己都要出七八十元,现在怎么只要四十来元就够了,医院是不是算错了……”日前,退休工人孙阿姨在城关医院开完药,拿着门诊收费收据有些疑惑。孙阿姨不知道,其实这是因为我县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全县102222名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实惠。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县今年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5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的实施,给参保人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家住跃龙街道五丰社区的王师傅对此深有感触,“有了新政策,我的经济负担一下子减轻了很多,为我节省了上万元的开支。”还未退休的王师傅身患慢性病,需要长年吃药,一年下来门诊医药费就有2.5万元。根据老政策,王师傅在县第一医院购药,门诊可报销医疗费最高限额只有5000元且门诊报销65%,除了个人账户支付,王师傅最多可报销3250元。现在政策调整后,门诊可报销医疗费最高限额提高到20000元,门诊报销提高到80%,则王师傅除个人账户支付外还可报销16000元。要是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购药则能报销17200元。

  新政策在补贴标准上有所扩大和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了新的提高,转外地就医更方便了,极大地减轻了城镇职工看病就医的负担。在门诊医疗待遇方面,年度费用超过自负额度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75%提高到86%(其中退休人员提高至92%);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定居、长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65%提高到8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75%。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取消了500元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由15%下降至10%。这对于患有尿毒症的李先生来说真是个好消息,原本他每年可报销药费高达10余万元,个人也得负担15425元,现在则只承担10000元就够了。而门诊年度费用最高限额此次从5000元提高至20000元,更是惠及了全县102222名参保人员。

  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超过宁波市上年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原先由参保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现4倍以上至20万元(含)部分不变,20万元以上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其余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

  此外,新政策还延长了部分就医管理政策的限制时长、延长申请补缴期限及缩短待遇享受等待期、降低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等,确保参保人员选择范围更大,享受待遇更高。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