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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众聚集场所将实行8消防安全严管措施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7-09 12:06:05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消防支队向社会通报,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根据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昨天出台的《宁波市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范围,除了八条常态严管措施中列举的8种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外,还包括: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办法》规定,全市统一举报电话96119,接待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每起有效举报给予1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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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火灾死亡2人

  据市消防支队昨通报,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全市共发生火灾204起,死亡2人,受伤2人,受灾124户,直接经济损失209.9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下降7.69%,死亡人数下降75%,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4.05%。其中全市住宅发生火灾83起,占总数的40.69%,以集体宿舍较多。电气原因导致的81起,占39.71%。同时,全市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4362次,出动人员53989人次,出动各种消防车辆9283辆次。

  (宁波晚报记者 姜恒 通讯员 袁帆)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