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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县委书记到龄退休、离任换届前不突击提拔干部
稿源: 浙江在线  | 2010-07-09 16:25:31

  浙江在线杭州7月9日讯 (记者 李敏)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召开新闻通报会,就浙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省委组织部新闻发言人具体介绍了浙江贯彻落实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省委《实施意见》,在更高要求、更深层次上推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

  今日,本网刊出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浙江在线记者:浙江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加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市、县(市、区)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办法?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2002年初,中央组织部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课题调研试点,我省是全国最早的四个试点省份之一,温州瑞安市和宁波江东区被选为调研试点单位。

  2005年7月,中组部在我省召开调研试点情况汇报会后,省委和省委组织部积极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进行有效探索,为《暂行办法》出台积累了宝贵经验。2009年,省委组织部组织全省11个市委组织部一起开展专题研究,着手制定有关制度规定。今年4月20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暂行办法》。

  浙江在线记者:市县委书记在用人上有哪些权力,该履行什么责任?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2009年12月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提出:“‘一把手’在用人上主要有五方面权力,即调整动议、提名推荐、组织酝酿、主持决策、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对这五方面权力作了具体解释,同时明确市县委书记在用人上应当履行五方面责任,比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把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

  浙江在线记者:调整动议权是不是只有市县委书记才拥有的权力?《暂行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可以这么理解。《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委书记提出干部调整动议应按照干部任期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保持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并明确了市县委书记可以决定启动干部调整动议的五方面情形。

  这些内容,《干部任用条例》里已有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具体化。

  浙江在线记者:遇到哪些情况时,市县委书记不得把人选提交讨论决定?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市县委书记应当召集副书记、分管组织及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拟任免人选方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纪检机关提出否决的人选,不得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这样做目的是为了慎重使用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浙江在线记者:在选人用人方面,市县委书记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主要应当遵守五条纪律:一是不准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不准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三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二是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三是不准干预组织部门正常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四是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五是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浙江在线记者:作为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何对市县委书记的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根据中组部有关制度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目前主要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市县委书记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自查,并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二是市县委书记离任时,将对其任期内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离任检查。今年3月份,中组部已经出台《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我省正在着手制定实施意见。

【编辑:吕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