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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发规定 副处级以上干部须申报财产
稿源: 新华社  | 2010-07-11 22:25:23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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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