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老两口欲将住着的三间平房出售,膝下4个子女均不同意。眼见很难说服父母,子女情急之下拿出一份赠与合同,并将父母告上法院。昨日,宁海法院调解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协议,该赠与合同继续有效。
早在5年前,陈某和王某夫妇就与膝下4个子女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坐落在宁海某村的三间平房赠与4个子女,而4个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至两夫妻终老。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该村在几年前便被列入了拆迁规划地块,地价水涨船高。2010年7月,陈某与王某商量着想卖了这几间房子,手里多些存款可以安心养老。可是,他们一提出卖房,便遭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子女们表示,他们每人每月都及时地给父母生活费用,依约履行着赡养义务,如果钱不够花,可以再给,但不同意卖房。
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调解。一家人本就好商量,双方达成协议,原赠与协议有效,陈某与王某表示不再出售房屋。
近几年,随着房价攀升,因为房产赠与人反悔等原因产生的有关纠纷屡见不鲜。什么情况可以撤销赠与呢,法官进行了解释。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需符合以下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款规定。一般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不予以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