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市两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受理的涉及工资的信访量大幅上升,共有1646件,占信访总量的23.9%,同比增长了117.72%,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尽管国务院早在两年多前就下发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接着又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但不少企业置若罔闻,职工享受不到年休假的权利。“别看员工平时‘忍气吞声’,一旦离开企业就会算总账。”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不让休年假,工资要照发
钱先生原是海曙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今年3月,因在其当班期间发生盗窃事件,单位以违反员工管理制度为由,与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钱先生不服,在市职工维权中心的帮助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在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又提出了支付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钱先生提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早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他从未休过年假,故要求单位支付他2008年、200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883元。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申请人累计工作满20年,根据《条例》规定每年可以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对于钱先生请求单位支付其两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数额,予以支持。
年休假工资,也不能“缩水”
有的企业虽然让职工休了年假,但年休假工资大大“缩水”。陈先生是一家机械加工企业的职工,今年5月,他休年休假后,单位却将其工资中的100多元安全奖和200多元工龄奖扣除了,这让他感到难以接受,于是向职工维权中心作了反映。“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只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或者是按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这同样是属于年休假工资支付不足的违规行为。”一位公职律师说。
那么,年休假工资该如何计算?这位公职律师介绍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如何“带薪”休假上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但加班工资不计算在内。二是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是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职工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维护休息权利,尽量安排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制订这一条例主要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市职工维权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这样,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就用不着“新账旧账一起算”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大降低,劳动纠纷也会减少。
宁波日报记者 汤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