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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易主,土地证面积竟然缩水了13平方米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7-24 08:15:14

  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市民杜女士向本报热线87000000反映,她在鄞州区横溪镇买了套二手房,办理新土地证时发现,新证面积竟然比原房主的土地证面积足足少了两成多!杜女士大为不解:好端端的房子,怎么换个户主,面积就缩水了?

  杜女士:国土所的疏忽,不应由我买单

  杜女士称,她在上个月购买了横溪镇里窑91号的两间平房,房产证和契证均已办妥。本月20日,她到横溪国土所办理土地证,国土所调出来的图纸让她大吃一惊,上面标注着面积:46.8平方米!而原房主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59.84平方米啊。

  “我当时脑子嗡了一下,相差这么大,会是哪里出了问题?”对此,鄞州区横溪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当时给原房主办理土地证时,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把两间平房以外的一个小天井面积也计入在内了,现在重新做土地证,按照实际情况把原来的错误纠正过来。杜女士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原来的土地证上盖着公章,现在你们一句‘疏忽了’就要划走13个平方米,未免太过儿戏!”她指着原来土地证图纸说,“原来上面是个梯形,现在却‘矫’成了正方形,那个梯形斜边哪去了?”杜女士称,当初看中这个房子,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土地证上面积较大。

  国土所:原房主自行放弃相应面积

  前天下午,横溪国土所一位姓吴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证实了杜女士的说法。他说,杜女士新购置的房屋,原房主早在1991年4月就办理了土地证。当时由于操作人员疏忽,多计了天井的面积。“如果那时候原房主把围墙砌上,天井包进来,那59.84平方米的面积我们也是可以认可的。”但随后,他又不无遗憾地说,直到现在,原房主都没有把围墙砌上,按照常规,两年之内不砌围墙,就视同房主自动放弃了天井那块面积的主张权。“我们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按两个平房的面积测算出46.8平方米。”

  对工作人员的解释,杜女士根本不能接受。她表示:已经找好工程队,并经得当地城管所的同意,计划近日动工建围墙。

  昨天下午,记者又联系了横溪国土所的王仁斌所长。王所长说:“如果城管所同意杜女士修建围墙,那么围墙建好后,我们可以按59.84平方米为她重新核发土地证。”

  律师:土地使用权证不得随意更改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的黄靖靖律师。她认为上述纠纷主要争议点在于:1.国土所变更原土地证面积的行为是否有法可依?2.国土所更正登记行为程序上是否合法?

  她指出,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本案中,原业主在1991年4月登记的土地面积为59.84平方米,且土地证对天井的权属也作了设定,确定天井属于原业主所有。2010年杜女士通过买卖合同依法取得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不动产的所有权,根据事实证据,我们有理由认为杜女士取得的土地证面积也应该为59.84平方米。相反,国土所工作人员以当年登记时操作人员疏忽,多算了天井面积为由,直接变更土地证面积的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国土所工作人员认为两年之内原业主没有砌围墙,就视同原业主自动放弃对天井那块面积的主张权,这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只要砌了围墙,土地就是谁的了”。显然,“围墙论”的解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黄律师接着介绍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依申请,对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土地办理更正登记,但是我国对更正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有严格要求。本案中,国土所工作人员既没有通知申请人,也没有进行更正公告,而直接将土地证面积作了变更。因此,国土所的更正登记行为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鉴于我国土地登记工作实践中,测量技术手段的有限性,客观上无法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律师建议:最好双方能够站在彼此立场为对方考虑,协商解决此纠纷。如果最终协商无果,杜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启动错误登记纠正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宁波日报见习记者 单玉紫枫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