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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决定:申请公积金贷款需面谈面签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7-26 06:57:26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共21条,简称“21条”)精神,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对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将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到公积金管理部门面谈面签。

  公积金贷款实行区别对待

  近几年来,宁波市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要求为:一手住房为30%、二手住房为40%。“同时,我们也允许职工有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机会,但对二套房、三套房等贷款未作区别对待。”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而“21条”则要求坚决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

  这名负责人介绍,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保障;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从严控制,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执行——即至少要首付50%。

  “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负责人说,每户家庭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一律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怎样认定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那如何来认定借款人家庭所拥有的住房套数呢?记者注意到,昨天下发的通知就如何认定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提供了可操作性细则。

  首先,通知确认,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这些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总套数,就等于整个家庭拥有的住房数量。

  同时,通知也指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的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这名负责人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购买住房,如其家庭已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的;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

  公积金贷款增加面谈面签

  不过,想掌握购房家庭的住房套数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有过贷款的购房人的住房套数认定相对容易,”这名负责人说,这是因为,无论购房者所购房屋用的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可以通过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得知这是购房人的第几套房。“但如果购房人没有贷款买过房,就得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由于当前房屋登记系统未能全部联网,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此特地增加了面谈面签这项内容。”

  通知要求,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并在面谈面签笔录中增加有关借款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的内容。“面谈面签的内容如果是虚假信息,一旦查实的话,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