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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补助救助"一站式"结算 方便优抚对象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7-26 07:38:5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方便重点优抚对象就医,市区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保险、补助、救助的“一站式”结算方法。在近两个月的实施过程中,这一政策社会反映良好。

  实施“一站式”结算的范围和对象是: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退出现役无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

  据介绍,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政府全额负担。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其个人自负部分符合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由政府按重点优抚对象的类别给予医疗补助;医疗补助后的剩余医疗费再按《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上述三项的医疗保障均在医疗机构就医时一次性结算。重点优抚对象经上述医疗保障后,仍有特殊困难,影响日常生活的,还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予以临时医疗补助。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政府专项补助后,其个人自负部分再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患特殊病种疾病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院和门诊治疗(包括特殊病种疾病和非特殊病种疾病)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60000元。在年度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生活资金总额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患非特殊病种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院和门诊治疗所产生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不超过500元。

  (宁波日报记者卢磊 通讯员王爽)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