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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各类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公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7-26 08:25:37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

  1.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允许其自行与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2.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选择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

  3.进藏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中,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按当地其他城镇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2倍发放。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助学补助。退役时已取得原校毕业证书或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二、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仍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为逐步缩小城乡安置待遇上的差别,建立市六区农村退役士兵生产扶助金制度,服役满2年,按照不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标准发放生产启动补助金,并逐步提高。

  三、重点安置对象安置

  对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及三等战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八级以上的残疾军人等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政府包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事业单位。

  四、自谋职业安置补助标准

  1.服役满2年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按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每增一年军龄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发15%。

  2.服役满10年转业士官按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为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数,每增(减)一年军龄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减)发10%。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给予补助。

  通讯员 骆强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