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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不能提退出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7-28 07:42:16

  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我市制定了《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办法》,如果业主要炒掉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有持有20%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物业服务费用的投票权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并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表决通过。

  四种情况不能提退出

  物业服务项目退出或炒掉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是毫无理由的,特别是在四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能随意提出物业服务项目退出行为。这四种情况包括:

  物业尚未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建设单位不得以返还或部分返还前期物业服务费为条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同一地块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业主委员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向俊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