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过半业主同意 可炒物业公司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7-28 07:42:16

  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我市制定了《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办法》,如果业主要炒掉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有持有20%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物业服务费用的投票权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并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表决通过。

  业主也可以炒掉物业

  当然,除了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外,如果小区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又该怎么办呢?根据《暂行办法》,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同。不过,这也是有条件的。

  首先,必须有持有20%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物业服务费用的投票权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在收到提议之日后1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应将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时间、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同时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提前解除合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的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同样,退管协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并抄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同时,业主大会作出决议30日内,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不过,如果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或者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1]  [2]  下一页  尾页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