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已开始到我市各用人单位上班。为确保毕业生顺利报到,市人事局近日发出了《关于做好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毕业生如何报到落户等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该通知,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报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与调整后就业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经原就业地和新就业地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到调整后的就业单位报到。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到就业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外,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在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以前,按规定已办理报到的,应携带报到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材料,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办理过调整手续但尚未落户的毕业生,可凭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报到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未落户的,在毕业次年1月1日后,将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宁波日报记者沈朝晖 通讯员何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