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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对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提高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8-05 07:55:17

  中国宁波网讯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明年起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将大大提高,目的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昨天,市安委会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时表示。

  市安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而《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3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出近3倍。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还规定了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现场紧急撤人避险、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等制度。以后,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将成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山西曾经有个煤矿执班人员已经发现瓦斯超标了,但他要向领导请示才能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结果无法避免更大的损失。”市安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赋予了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另外,《通知》还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东南商报记者 薛智谊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