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豪 绘
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似乎成了最敏感的问题,不少企业主陷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区。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了两年半的今天,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阶段,当初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的担忧开始逐渐转化为实际问题,企业主们是否走出了认识上的误区呢?调查表明,情况不容乐观。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对包括宁波在内的国内6个城市不同行业、所有制类型的19个企业随机抽选2000名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表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明显改善,但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仍然相当突出。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比例占36%;签订1年以上、3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比例占44.5%。以上两者合计占80.5%。这表明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并不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更是少之又少。
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
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的法律义务,有的企业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今年上半年职工信访投诉分析表明,职工信访和投诉仍然集中在劳动合同纠纷等方面,全市两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受理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信访有2905件,占信访总件数的40.73%,同比上升了16.42%。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原本企业自主招工录用的职工改签劳务派遣合同,或者职工合同到期,单位单方要求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半年这样的信访投诉发生多起。
首先应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职工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易事。
“要使劳动合同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企业主先应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王小骏认为,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不是终身合同,并不代表劳动者就可以随意而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照样可以与其终止、解除合同。所以要引导企业诚信为本,立足企业的长远发展,依法用工、规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