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豪 绘
今年58岁的兰女士居住在奉化市某小区内,去年5月30日,兰女士从地下车库准备上楼时一脚踩空,跌入了过道上一个1.5米深的窨井里,右膝骨折,造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以后,兰女士在女儿的陪同下找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项。兰女士认为住户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各项设施进行维护,如今小区内地面施工,窨井盖被移位,而物业公司却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存在管理疏忽,致使其受伤致残,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调多次,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月5日,兰女士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312元。
本案开庭时,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当天在现场施工的并非他们公司,而是其他施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致他人损害的,应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本起事故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后经调查了解到,兰女士发生事故的地点在小区地下车库通往地面的过道,而该过道上正好有个门槛,平日通行不便。为此,作为小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沈某,让公司维修工把门槛凿掉,用水泥浇平以方便通行。在施工过程中,维修工将一旁的窨井盖进行了挪移,但在中午吃饭离开时,忘记将窨井盖复位。由于地下室的灯泡刚好坏掉,光线昏暗,上了年纪了兰女士,一个不留神就出了事情。
法院依法追加施工单位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再重新开庭,经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施工单位扣除已支付的2万余元医疗费,再另行赔偿35000元,物业公司同意支付原告10000元作为补偿。
(汪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