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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收费被明令禁止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8-10 12:29:04

  消息人士证实,由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已下发至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办法》明令禁止对涉及广大公众切身利益的7项项目进行收费,并要求对4项业务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多项服务收费被叫停

  《办法》规定,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办法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通过POS、ATM、转账电话等电子终端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等业务,均不得单独收费。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涵盖的区域范围,并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和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此外,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以下四项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服务收费需明示

  对于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银行服务价格公示不明显,持卡人莫名其妙“被收费”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涵盖的区域范围,并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和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办法》还指出,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另外,《办法》规定,对于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客户,商业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应明确告知年费、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服务价格信息,并可采用柜台工作人员提醒、网站公告、电子银行操作界面提醒、对账单标注等多种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

  上海证券报 每日经济新闻

  新闻链接

  市民希望银行

  提供一份完整的收费项目明细

  本报讯 近日,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与此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即将实施的《办法》开始将收费科目细化。(详见下表)

  此外,对于此前“银行收费调价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改为“提前5个月公示”的大幅调整,业内人士称,主管部门正是出于赋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目的。

  此前,甬城市民对银行账户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已有所关注,办理业务时,部分市民甚至能够主动询问,但对账单打印、密码重置、挂失以及跨行相关业务等众多收费项目却未能全面了解。因此不少市民表示,《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各家银行最好可以给客户提供一份完整的服务收费项目明细,让客户心中有数。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我市正式收到这份《办法》的商业银行还为数不多。一家国有银行有关负责人今早表示,各项收费标准最终由总行根据监管部门规定进行制定,分行将会及时根据总行细则执行。(记者 崔凌琳)

  拟取消收费的7项服务

  ◆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

  ◆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

  ◆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

  ◆通过POS、ATM、转账等电子终端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

  ◆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拟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4类账户

  ◆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

  ◆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