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身上没有禁放热水标识
丁小姐说:“当时我们买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个玻璃壶是冷水壶,壶身上也没有温度上的提示,超市购物小票上壶的名称也没有提到冷水的字样。那天我妹妹倒进去的还是已经凉过一会儿的开水。”
在那只已经爆裂的冷水壶壶身上,记者并没有看到贴有任何的标识,只有壶底贴有一个白色的小标签,上面只有货号和价格两项内容。至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和使用注意事项概未标明。在超市的购物小票上,这种水壶的名称是“红花玻璃壶”。事发后,丁小姐来到专柜拍摄了其他还在销售的这种玻璃壶的照片,这些壶上也没有任何禁放热水的标签。
经销商赔付8000元
昨天下午,记者和丁小姐一起来到超市卖这种玻璃水壶的专柜。丁小姐所买的这种玻璃水壶已经撤柜了,柜台上放着另外一种价格为9.9元的冷水壶,这种水壶在价码牌上标明是冷水壶,壶身上有水温需在0℃~60℃的提示,也标明了生产厂家。
超市一名姓董的经理向记者表示:“国家没有要求生产这种冷水壶的厂家一定要在壶身上标明使用温度,有些东西是常识,如果对产品质量有疑问,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
当记者要求董经理提供这种水壶的使用说明书时,董经理表示可以提供,但不是现在,须在他联系了厂方之后。
在记者的联系下,昨天下午,冷水壶的经销商杭州红花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一名姓曾的女士从上海赶来宁波处理此事,对于小丁的遭遇,曾女士表示同情,并表示冷水壶的使用说明是有的,可能是专柜的促销员没有贴上去。后经协商,经销商赔付小丁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和后期除疤手术费用在内共8000元。
律师:经销商有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义务
京衡律师集团陶旭峰律师表示,任何产品必须要有符合安全使用的说明,经销商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经销商必须尽的提醒义务。小丁没有被告知该水壶是冷水壶,她的使用就是正常使用,商品在没有任何标签和提示的情况下销售给消费者使用,且消费者是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造成伤害,经销商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东南商报记者 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