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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监管
稿源: 慈溪日报  | 2010-08-16 14:58:32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胡洋溢 通讯员 龚敏捷 岑祝玲 实习生 胡译文)日前,我市公布了2010年度全市92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新一轮监管方案,分批与零售药店签订新一轮医保服务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监管制度。

  “我市现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92家,分布在全市各镇(街道),要维持高频度、全覆盖的日常监管难度相对较大。”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表示,为引导医保药店逐步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医保稽查的针对性和效率,我市进一步完善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ABCD四级分类管理制度,采取了有差别的日常监管。如对A类药店减少检查次数,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主要依托社会群众和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而对D类药店,挂上预警信号,暂停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并令其限期整改。

  “按照布局合理、择优选择、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的原则,结合各地人口规模,对各地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以提高医保定点药店准入门槛。”据介绍,除城区和中心镇以外,一般镇(街道)控制在2到4家。对那些严重违规、整改不力的CD两类药店予以暂停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或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一年内不得办理定点资格申请。

  此外,我市依托医保药店分类考核机制,在售药费用结算方面对 ABCD四类药店按照考核等次采取区别待遇,以提高它们创先创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劳动保障部门通报表彰的A类药店,可实行公务员补助金购药结算,而A类(除表彰单位)、B类药店,允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额购药结算;而CD两类药店则采取医保支付费用月度包干的结算办法,高于包干基数的,按包干基数结算,超过部分由药店承担。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