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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示1951套禁售禁租的保障性住房清单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8-17 13:03:34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中国宁波住宅与房地产网”(www.cnnbfdc.com)公示海曙与江北共1951套现仍处在禁售禁租期的保障性住房清单。市民如发现这些住房在违规出售或出租,可以向各区房管处反映,海曙房管处电话87343779、江东区房管处电话87887856、江北区房管处电话87355332。

  按照公示,在这1951套住房中,1631套为2007年时候推出的限价房、320套为2005年时候推出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其中的限价房房源,分布在洪塘经适房项目中的“北城春色”、“欣欣家园”、“逸嘉新园”等三个小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房源,分布在位于江北谢家的“春晖佳苑”、“宁馨园”、“广厦怡庭北区”、“广厦怡庭南区”、“三和嘉园”等小区以及位于海曙的新园路118弄、徐家漕路211弄、徐家漕路228弄。

  据悉,市里于2007年推出的那批限价房,当时执行的其实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其产权为有限产权,即5年内不得转让、在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前不得出租。而在2005年9月9日时,本市出台了新的《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规定当年推出的那批低收入家庭住房,在10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今年2月份,市建委曾专门就保障性住房租售问题出台禁令,规定本市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了解房屋性质和来源,不得为处于禁止转让或禁止出租期限内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而按照今年4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则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同时,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另外,该通知还明确,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购房人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市于今年初完成销售的2009年度市三区4938套经适房,同样为有限产权,有5年内禁售、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前不得出租的限制。(宁波晚报记者 程旭辉)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