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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整顿工作结束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8-23 07:38:12

  中国宁波网讯 目前,我市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整顿工作已结束,全市共解决1315件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有关问题。近日,市民政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就“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作了进一步强调和规范。

  记者在采访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处徐仲敏处长时,他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是规范收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登记机关行为的法律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4种不同弃婴或孤儿申报办理收养登记的处理办法,其中第2款规定:“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收养申请人具备收养弃婴或孤儿的法定要件,且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或孤儿的报案证明和人口计生部门等证明材料,捡拾地县级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法律链接

  一、收养人条件:《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方或夫妻双方,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可以自愿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或儿童。这是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申请时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同时,《收养法》对特殊收养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残疾儿童或孤儿不受有无子女、年满30周岁和收养一名弃婴或儿童的限制。

  二、有关收养登记机关的规定: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构所在地县级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1.申请书。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被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东南商报记者 卢科霞 通讯员 楼莹 陶玉林)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