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花1300万在义乌买的商铺成了“烫手山芋”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8-23 12:52:24

  原先想趁火热楼市稳赚一下的商铺转眼成了“空中楼阁”,现在既拿不到房产证,也退不了房子。奉化的李先生在金华义乌花1300多万购买的商铺成了“烫手山芋”。

  花1300万元异地投资购房

  在奉化置办企业的李先生颇具经济头脑,经营效益不错。2008年,听说义乌楼市投资少、回报高,因此李先生就瞄准了义乌的楼盘。在多方打听之下,他得知,有位姓方的业主由于资金等原因,想通过房产公司直接更名的方式低价转让一新楼盘的三个商铺。李先生觉得这是一次难得的商机,就一面联系对方办理转让事宜,一面向亲朋好友筹钱买房。

  当年12月初,李先生就顺利地与这一楼盘的开发商——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该公司购买了方先生所转让的“天元滨江国际”的三个商铺,并全额付清了上述房款,合计1300多万元。

  商铺迟迟不交付

  暗自看着自己投资的商铺不断升值,李先生暗自高兴,计划着等商铺一交付,就办出房产证抵押给银行,然后通过这些贷款用来经营企业。

  可事情的发展,并不是李先生所设想的那样。原本应在2009年9月交付的商铺,开发商却迟迟没有兑现。李先生也急了,一次次打电话询问催促,对方只是一味地拖延。此后的半年间,李先生来回奔波于奉化、义乌两地,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方面的负责人表示会在2010年2月办理完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履行交付义务。

  可等了两个月了,商铺依旧未交付,开发商也没有对李先生做出任何解释。李先生又询问了其他房主,得知大家都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整个楼盘都延期交付了。

  李先生通过当地关系设法打听得知,开发商迟迟不肯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是这整幢的房子早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

  救助律师退房未果

  花1300多万元购买的商铺被房产商抵押了,李先生无奈之下请律师援助,要求退房。

  今年4月26日,李先生委托律师发函给开发商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决定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还全部房款,并按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李先生已付款10%的违约金,约合1500万元。

  “律师函发出已经几个月了,开发商连个电话都没有打给我!”此后,李先生和律师又多次找到该公司进行交涉,开发商表示,公司目前没有钱可以退给李先生。之后,开发商方面的负责人干脆拒而不见,连电话也不接了。这着实让李先生进退两难、苦不堪言。

  房产开发商未予回应

  昨天,记者按李先生所留的相关联系号码,连续多次拨打了义乌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的电话,但对方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记者又联系上当初办理商铺购买事宜的该公司置业顾问陈女士,对方表示自己只是经办人,不是负责人,无法回答相关问题。她告知记者,他们公司针对李先生退房之事有专门的负责人,稍后会联系记者。但截至发稿前,记者仍未接到该公司对此事的解释。此事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提醒

  异地购房需谨慎

  “如果开发商在未征得商品房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抵押合同,那么开发商行为将涉嫌违法。”受理本案的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宏勇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如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并未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买受人可依据合同规定向开放商索取约定的赔偿。因此,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应对李先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李先生所要求的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更是理所应当。

  据悉,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用于抵押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必须为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不能用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抵押。用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抵押,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并由他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他人成为抵押人,其系抵押债务人。开发商对已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将其抵押,除非该商品房所有权人愿意为开发商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

  陈律师希望就此事件给广大热衷投资的市民提个醒——异地购房需谨慎,切勿盲目投资。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