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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房东在网上进行租房行骗 承租人要小心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8-23 13:42:18

以案说法

  案例回放:今年6月,小谢在网上碰到想出租房子的“刘宇”,“刘宇”称有一套位于海曙区南苑街的房子,一季度租金才4000元。小谢和朋友一起去看了房后,爽快地租了下来。当天下午,就把4000元租金付给了“刘宇”。

  当小谢正准备搬进去的时候,真正的房东出现了。这时,小谢才恍然大悟,原来,房子根本不是“刘宇”的,他只是在房东处预交了500元定金将钥匙拿到手,然后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假冒房东将房屋出租出去,诈骗他人。经查,被黑的人还不止小谢,“刘宇”用同样的方式骗得另一受害人4000元。

  律师观点: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炯认为,本案中,假房东“刘宇”假冒房东骗取谢某及另一受害人共计8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受骗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刘宇”通过使用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两类欺诈方法,在房东处骗得钥匙,又假冒房东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先后骗取财物共计8000元的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上属于新型诈骗形式,但性质上仍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并且数额已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作为谢某及另一受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回上述损失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网络租房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方便租赁者租房,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网站虽要求免费发布房源信息者必须提供身份证号、姓名等,但这些信息都可以随意填写,造成网上房源信息虚实难测,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而骗取钱财。

  民警提醒:针对这类骗局,承租人其实只要稍微再细心一点,就可轻易拆穿骗局。租房前,应该先了解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查看其产权证,核对身份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即可防止上当受骗。此外,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谢盈)

  本版漫画 沈欣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