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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买卖房屋没过户 原房主争抢拆迁补偿权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8-25 12:26:17

  中国宁波网讯 镇海法院日前依法审判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名早年卖房但没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农民,趁眼下房屋拆迁之际抢了买房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权,被法院判令向买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0多万元。

  家住镇海农村的吴某在1994年5月因为有不少欠债要还,将自己建造的2间平房作价3万元卖给了同村的曹某。曹某将购房款一次性付给吴某,还同意吴某继续住3年。因为吴某没有对房屋办理过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手续,曹某也就一直没有和吴某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1997年5月份,吴某按照当初约定搬出这房屋,曹某因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就委托自己的亲戚将这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然后定期将房租打进自己的银行账户里。

  去年,这房屋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吴某了解到房屋拆迁补偿很可观,赶紧找到征地拆迁办公室,声称他是房主,愿意配合政府拆迁,并很爽快地与征地拆迁办公室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补偿协议,吴某获得了1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当曹某从拆迁部门获知这房屋即将被拆迁的消息,才吃惊地查实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权已被吴某争抢。曹某立即找到吴某交涉,要求赔偿损失,但吴某只同意退还3万元购房款。

  曹某无奈提起诉讼。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和吴某属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吴某擅自和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曹某以“房屋拆迁评估价”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令吴某返还曹某购房款3万元并赔偿曹某54万余元。

  宁波晚报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徐静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