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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加快工业用地“二次开发” 调整用地结构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8-26 07:26:48

  中国宁波网讯 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通过政府收购储备、企业自行改造、土地置换、建筑物功能改变、完善新增工业用地供应等多种方式,提升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

  《意见》明确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2002年7月1日前;2、未列入政府区块改造计划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3、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周边其他地块开发,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开发或相邻地块经转让(或成立独立企业法人)联合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4、改变土地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

  对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城区工业企业,其产业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经依法审批,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迁入工业园区(基地),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政府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后的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置换前的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期为置换前工业用地的剩余年限,经公示无异议,报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新的规划条件与其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现时点市场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按商业服务业及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性服务业功能使用,每年暂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左右,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对《意见》下发前已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在试点基础上,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分阶段出让。明确约定分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后阶段年限为50年减去前面阶段年限的剩余年限。建立多部门的竣工复核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后一阶段出让合同不生效,待前一阶段合同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金额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日报记者孙吉晶 通讯员褚正权 蔡迎新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