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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出台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8-26 07:43:56

  中国宁波网讯 为加快引进培养博士后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市人事局修改了原来的《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资助力度。

  根据新的《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市级也将设立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另外,我市还将在能够引进博士、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的行业协会组织等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该文件规定,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工作站、流动站,其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每年给予设站单位科研资助经费10万元。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市直及部省属单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年6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县(市)区单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年3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所在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资助经费配套。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该文件规定,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市级财政按省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3万元;在站2年期内,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给予每年2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博士、博士后与创新实践基地(或基地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创新实践活动,并且每年在基地内的科研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给予每位博士、博士后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2年的科研津贴。

  新的政策还增加了对博士后科研项目的择优资助。每年对经专家评审,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研项目给予2万元-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或县(市)区财政给予总额3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这一补助额度比原来的政策增加了10万元。

  宁波日报记者沈朝晖 通讯员吴援朝 何兵

【编辑:徐挺】